●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热点专题 网站搜索 [RSS订阅] [WAP访问]  
语言选择:
英语联盟 | www.enun.cn
英语学习 | 英语阅读 | 英语写作 | 英语听力 | 英语语法 | 综合口语 | 考试大全 | 英语四六 | 英语课堂 | 广播英语 | 行业英语 | 出国留学
品牌英语 | 实用英语 | 英文歌曲 | 影视英语 | 幽默笑话 | 英语游戏 | 儿童英语 | 英语翻译 | 英语讲演 | 求职简历 | 奥运英语 | 英文祝福
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领须知(上海)

[日期:2006-07-24]   [字体: ]


一、申领范围

只要您具有上海市的常住户籍,便可以根据需要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如您尚持户口准迁证或户口迁移证而暂时未取得本市常住户籍,请取得新的常住户籍后再申领。

如果您是非上海市户籍的外省市居民,在本市企业工作,已办理暂住证或己拥有上海市的蓝印户口,便可以在本市以出国商务的事由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二、有关说明

1、护照

现行签发的封面为玫瑰紫色的新版护照(97版)采用电脑可读形式印制。除特别注明外,护照有效期为五年。一般情况下,护照可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五年。

2、偕行儿童

电脑可读护照只载有持照人的个人咨料,请为偕行儿童申请他们自己的护照。

3、加注

如您需要加注英文译名,请提供签证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或公证书等相关文件。

4、费用

护照收费标准:每本200元,加注项:20元/项。

5、申领护照际需时间

按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出入境管理处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已受理的申请。

6、急需申领护照出境

如果您具有充分理由急需申领护照出境,您须亲自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请求协助,书面陈述您的理由,并递交相关文件,以资证明。可以加急申领护照的理由有:

(1)奔丧、探病的(请提供亲属的死亡证明或住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开学在即的(指开学日期在一个月内,请提供国外接受学校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正本)或国外有效入境证明即将过期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填写护照申领表

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水笔完整填写申领表(可参照样本填写)。

具有以下特定身份的申请人,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党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的意见(局级干部须提交市委组织部批件)。该意见可直接按要求填写在申领表“意见栏”内,或另以公函形式出具: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递交护照申领表

1、亲自递交申领表

若您己年满16周岁,可亲自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昆山路1号)或户籍所属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递交申领表,递交时请按以下手续办理:

(1)递交己填写完整的申领表(在规定位置须粘贴照片一张)。

(2)递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只需复印载有照片、个人资料的一面),同时提交正本以供核对。如您能另外提供社会保障卡,将方便我们处理您的申请信息并进行资料核对。

(3)递交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需复印签发页<第一页 designtimesp=18726>、本人户籍资料页和登记事项变更页),同时提交正本以供核对;或递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彩色近照四张,其中一张须贴在申领表规定位置处。(请参阅第4页的“护照用标准照片”)

(5)如您系特定身份的申请人,须提交单位出具的出国意见公函(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或直接在申领表“意见栏”内填写并盖章。(具体说明请参阅本页“填写护照申领表”)

(6)如实回答接待民警的有关询问。

(7)如果您是非上海市户籍的外省市居民,只能以出国商务的事由申请护照,同时还须递交本市的暂住证或本市的蓝印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正本须核对)以及该企业出具的派遣函正本。您须亲自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申领表。

16周岁以下儿童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护照,监护人可亲自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昆山路1号)或户籍所属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递交申领表,监护人请按以下手续办理:

(1)递交己填写完整的申领表(在规定位置须粘贴照片一张)。

(2)递交该儿童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需复印签发页〈第一页〉、本人户籍资料页和登记事项变更页,须注明该儿童的身份证号码),提交正本以供核对;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3)递交该儿童的彩色近照四张,其中一张须贴在申领表规定位置处。(请参阅第4页的“护照用标准照片”)

(4)递交代办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提供正本以供核对。

▲证明文件包括:如父(母)与儿童属同一户籍,只需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父母与儿童不属同一户籍,则需提交该儿童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书或证明有合法监护权的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书。

2、邮寄申请

如果您因故不能亲自递交本人的申领表,或不能亲自为您监护的16周岁以下儿童递交申领表,请将〈1〉填写完整的申领表;〈2〉户口簿(签发页〈第一页〉、本人户籍资料页和登记事项变更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正本);〈3〉身份证复印件(16周岁以下儿童申请,还须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四张规定照片(请参阅第4页的“护照用标准照片”);〈5〉如果您原先申办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请提交该过期护照(如该护照遗失,请提交护照报失证明和登报作废声明),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寄交以下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333号 邮政编码:200080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收

上海市邮政局已在全市100个网点(详情可拨打185咨询)接受市民递交护照申领表的特快专递业务,该网点在接受委托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我处,并在第三个工作日将办证回执送交申请人。

注意事项:

(1)如您通过邮寄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我处将返回您的申请。

(2)如果您系因出国商务申领护照的外省市暂住人员,将不能选择邮寄申请,请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亲自递交申领表。

五、领取护照及付费

1、如果您亲自递交本人的申领表或亲自为您监护的16周岁以下儿童递交申领衰,可委托他人取证(须填写委托书),或亲自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吴淞路333号)、或我处徐汇发证点(中山南二路1020号)、或我处浦东新区发证点(灵山路800号)领取护照,或选择上门递送护照(须在递交申领表时声明)等方式。领照日当天(回执上注明)请凭办证回执至银行设在发证点内的服务窗口付费(选择递送护照的,在送证上门时付费),再持回执领取护照。

2、如果您通过邮寄递交申请表,请亲自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我处徐汇发证点、浦东新区发证点领取护照,领照时请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正本(16周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须携带“证明文件”之正本),以供核对,领照日当天(回执上注明)请凭办证回执至银行设在发证点内的服务窗口付费,再持回执领取护照。

六、护照用标准照片

您将持用之护照的质量直接取决于您所提供照片的质量,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只要您所提供的照片符合以下规定即可受理:

(1)近期拍摄的直边正面免冠(亦不能带饰物)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

(2)照片背景为白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

(3)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七、注意事项

1、有关复印规格,所有复印件须用16K纸张(195毫米×270毫米)复印。

2、有关再次申领护照,如果您以前申办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且护照己过期,除递交规定的相应材料(第2页)外,还须递交己过期的护照及其复印件(资料页、签发页及备注页)。

如果您的过期护照己遗失,请到遗失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失,取得该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并在市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申领护照时须递交报失证明和市级报纸登载的关于护照遗失作废的声明。

3、有关受理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采取计算机自动叫号受理系统。您须在受理大厅门口的引导服务台领取号票后,在指定区域等候办理,当您的号码显示在叫号显示屏(安装在大厅显著位置,能同时显示三个号码)上时,即前往指定窗口办证。如您未能及时前往,请重新取号等候。

受理完毕后,接待民警当场签发办证回执,注明您的基本信息、收费标准及拟取证时间等,请查收核对。如您选择邮政特快专递申请,我处将在收到申领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办证回执邮政快递给您。如您所填写的申领表或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申领条件,我处将退回申请。

办证回执仅代表您此次护照申请己确认,并不表示最后一定审批发证。

4、有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63577925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00二年九月

来源: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仅供参考,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作者)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50662607,本站将立即删除!
 
阅读: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

热门专题
 图片新闻